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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建设,规范科研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国家语委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汇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加强学科建设、开展学术交流、提供语言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提升语言文字工作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任务是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提供战略与对策的咨询服务,为语言生活监测、管理以及语言服务提供智力支持,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基础资源建设提供科研支撑,全面服务于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基地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共建共管,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落后淘汰、择优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依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科研基地的先进性。

  第五条  国家语委在科研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宏观的科研基地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

  2.组织科研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科研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科研基地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的科研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科研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审定科研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科研基地提供基本运行经费、配套经费及良好的科研条件。

  4.支持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国家语委报告科研基地工作。

  第七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国家语委确定的科研基地建设目标;组织制定科研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培养专业人才,打造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以及国家语委汇报工作。

  第八条  科研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员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受聘时一般不应超过60岁,每届任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予以调整。依托单位解聘或调整科研基地主任应与国家语委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依托单位接受,应报国家语委备案。

  第九条  科研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审议科研基地的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指导科研基地的学术研究;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度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单位学者不应超过1/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国家语委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科研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3。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科研基地应做出明确规定并报国家语委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科研基地的基本条件:

  1.有该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优秀研究团队,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学术研究方向应围绕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2. 科研基地一般应是依托单位直属的实体性科研机构,具体要求是:

  (1)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科研人员及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办公室、研究室、实验室、资料室及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实验室仪器、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相关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少于150平米。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自主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等,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5)自主管理科研及办公经费。

  (6)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科研机构,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申请评审书》,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国家语委行文请示。地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立项申请需由省级语委向国家语委行文请示。

  第十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申请评审书》由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评审,经国家语委批准后开始立项建设,基地正式运行,依托单位同时聘任科研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全员聘任制。基地主任应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课题名称及来源;

  2.研究经费来源及数额;

  3.聘任时间及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及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要紧密结合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与国家语委科研管理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各科研基地根据国家语委的各项规划和本科研基地的学术研究计划,提出科研基地的年度重大项目,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语委。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列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重大项目下达。科研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经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作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重大项目立项。重大研究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按《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加强硕士、博士等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各科研基地应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应注重加强国际(地区)学术交流,每年应开展不少于5次的国际(地区)交流活动,并且每年应为本基地研究人员提供出境访学机会。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每4年至少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充分发挥基地作为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科研基地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两个月向国家语委备案。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建设经费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国家语委每年对科研基地给予固定的经费投入,依托单位不应提取管理费。国家语委对科研基地建设的投入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购置、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投入不得少于国家语委的数额,并将其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科研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单位另行投入,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单独立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下拨的科研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国家语委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及网站建设经费(含知识库、数据库建设经费)占总经费的1/6,学术会议经费占总经费的1/6。学术会议经费可跨年度累积使用。科研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单独建账,统一管理、核算。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要紧密结合当前语言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开展对策性研究,为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富有建设性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每年应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两份权威咨询报告。鼓励科研基地依托已有资源,采用多样形式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和语言文字知识的大众化、普及化,为语言文字事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知识氛围。依托单位要支持科研基地做好网站(网页)建设工作,并主动配合国家语委做好基地科研资源的整合集成,以加强科研成果共享,切实为社会提供语言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科研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著作权由资助方、科研基地和作者共同所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是相应的科研基地或标注得到相应科研基地的经费资助,否则不统计为科研基地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  各科研基地应建立工作季报制度,及时报送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著摘要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科研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鼓励科研基地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与其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知识库或数据库,并加强资源的共享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各科研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地建设计划每4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相关科研机构的竞争申报。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科研基地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语委备案。科研基地必须编制年度报表,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语委;国家语委每两年对科研基地进行中期检查;在年度报表和中期检查的基础上,国家语委每四年对科研基地进行验收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黄牌警告,并减少经费投入,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撤销科研基地资格。根据评估结果,国家语委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优秀科研基地”,并对“优秀科研基地”予以经费和项目等方面的倾斜。评估办法及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评估的重点是考察科研基地推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信息资料建设、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检查依托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科研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评估要特别注重考察科研基地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评估前三个月由澳门金沙官网_中国体彩网手机版app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向全国发布被评估的科研基地名单,允许新的同一研究方向相关科研机构参与竞评。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书》和被评估科研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2/3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周期科研基地建设。通过评估的基地和新列入科研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国家语委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科研基地的专职科研人员数量、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等不达标;

  2.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科研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依托单位支持科研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重大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基地,英文全称:Research Center of State Language Commission。各科研基地对外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基地 XX(单位)XX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科研基地依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语委备案。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科研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语信司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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