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度重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省委书记赵洪祝明确提出“浙江校车安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浙江省教育厅会同省综治、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发改、安监、物价等部门,在调查摸排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
一、建立政府领导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办法提出“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将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义务教育学生纳入工程实施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学生交通安全保障责任。
二、分步实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要求从建立健全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扩大安全保障范围,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全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浙江省拟用3年左右时间,使用于接送解决小学生上下学的车辆与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逐步并轨。
三、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实施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现有运行模式的效果,以县(市、区)区域为基本单位,以全县(市、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为绩效目标,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具体方案,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包括: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交通风险;具备通车条件的,鼓励依托公共交通解决;公共交通不能覆盖的地区,由当地政府提供校车服务等。
四、多渠道筹措工程保障资金。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按照“政府加大扶持、企业节约成本、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妥善解决车辆购置、租赁及运行费用。工程运行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财政承担。县(市、区)政府根据接送人数、路线长短、路况条件、安全绩效等情况,对实际发生的运输成本给予合理补贴。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1个亿,根据各地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支出。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
五、落实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职责。实施办法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县(市、区)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政府成立全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教育、综治、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发改、安监、物价等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和组织全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成立相应的机构。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校车运营公司、学校等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实施办法要求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条例》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利,广泛开展《条例》、浙江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营造实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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