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北京大学录取了恢复招生后的首批444名研究生。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到2023年底,北京大学已累计授予博士学位40186人,硕士学位140728人。四十余年来,随着学位制度在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方面不断完善,北京大学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也从规模稳步扩大走向内涵式高质量发展。进入新时代,各行各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研究生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新问题、新任务。
《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教育和科研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为学位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正是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成果的巩固,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与《学位条例》相比,《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在坚持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基础上,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并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规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不同要求,为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和融通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突出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规定学位授权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完善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申请学术复核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途径,为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导。《学位法》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既适应现实需要,又富有前瞻性,充分反映了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新时代特征和根本要求,为促进形成高水平人才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供了法治保障。
北京大学在学位制度实践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改革。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为重要抓手,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在做大做强传统优势学科的同时,大力发展交叉学科,打造学科交叉平台,形成学科交叉融合的鲜明特色,着力提升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强化学科对人才培养的支撑力;持续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努力探索不同类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教育规律,强化专业学位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分类定做适用于学术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探索以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应用转化成果等多元化形式体现学术创新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类型的综合评价机制;以质量提升为主线,以全过程管理、学位论文质量把控为落脚点,以资助体系改革为突破口,改革导师遴选制度和实施在岗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建立培养质量评估反馈机制,逐步形成学校、学科、院系、导师和研究生多方参与,涉及招生计划、资助体系、过程管理、质量把控、培养成效等多要素的正向反馈机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北京大学将深入学习贯彻《学位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学位授予单位主体职责,在以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奋力书写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新篇章。(北京大学校长 龚旗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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